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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
日 期:
2015-09-09
標 題: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
內 容:
勞動部104年9月8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94 號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生理假規定,
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
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
如年度內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仍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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