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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14 次會議通過
大學法的修正。除原本第33條校內的申訴程序外,增訂第33-2條加入學生
申訴以外的救濟:
第33條
(第4項)大學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受理學生、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不
服學校之懲處或其他措施及決議之事件,以保障學生權益。
第33-2 條
(第1項)前(33-1)條申訴人就學校所為之行政處分,經向學校提起申訴而不服其決定,
得依法提起訴願。
(第2項)申訴人就學校所為行政處分以外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經向學校提起申
訴而不服其決定,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