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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普通駕照,自102年7月起不必每6年換照
日  期: 2014-04-19
標  題: 一般普通駕照,自102年7月起不必每6年換照
內  容: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9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 除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情形外,免再依第一項前段規定期間申請換發;其 已領有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外國人取 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亦同。但本規則對特定年齡以上之汽車駕駛人另有 規定其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新照規定時,應依規定辦理之。 除前項免再依規定申請換發之情形外,汽車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 不得駕駛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