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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訴訟扶助補助項目及原因放寬
日  期: 2014-09-10
標  題: 勞工訴訟扶助補助項目及原因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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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9月5日修正發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其中第2條第4款規定,除了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假扣押)、督促程序(支付命令)及強制執行程序原本第1款就有補助的代理酬金(例如律師費)補助外,並將裁判費(繳給法院的),也納入勞資爭議補助範圍(上限2萬)。
另除了勞動契約爭議、職災補償、未保或少保勞保爭議外,在同辦法第15條之1明定加入,勞工因與雇主發生積欠資遣費或退休金爭議,經主管機關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民事訴訟且非屬有資力者(指申請人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八萬元或其資產總額逾三百萬元者。但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於法院判決確定前,得申請前面提及的訴訟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