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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信託後,如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可按自住使用課房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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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26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 號函釋:
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
第5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
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
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
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
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
徵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