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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發生之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 萬元;贈與稅免稅額 22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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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103.11.28台財稅字第 10304651180 號公告
104 年發生之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 萬元;贈與稅免稅額 220 萬元。
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金額有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在89 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在50 萬元以下部分。
免稅額則有:
1.配偶扣除額:493 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其有未滿 20 歲
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 123 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 618 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 50 萬元。
兄弟姊妹中有未滿 20 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 20 歲之年
數,每年加扣 50 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 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