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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照申請代理人放寬、及國內外近役齡護照效期統一。
日 期:
2015-07-26
標 題:
護照申請代理人放寬、及國內外近役齡護照效期統一。
內 容: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7
月
20
日修訂,並且從
8
月
3
日開始施行。
1.
增訂第
15
條第
4
項第
4
款規定,使不具有同條項前
3
款所定親屬、同學、同事或旅行業者之身分者,得為代理人。但為了防範以虛偽不實委任書冒辦護照等不法行為,明定委任書應經公證。
2.
修正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將在國外的接近役齡男子,也比照在國內接近役齡男子一樣,申請護照效期均以五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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