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辦理法律服務諮詢服務,一方面係基於公益服務目的,無償提供一般民眾、本校教職員工生法律問題之諮詢;另一方面則藉由此項服務,提供本院學生法律實務實習平台。本中心遇法定假期、本校寒暑假共休期間或特殊情況,將暫停法律諮詢服務,相關資訊請注意本中心網頁公告。 |
二、 |
一般民眾或本校教職員工生遇有法律問題,得視個案需求依本作業說明向本中心申請網路諮詢或面談諮詢服務;未配合本中心作業規定者,本中心得婉拒提供諮詢服務。 |
三、 |
網路諮詢: |
(一) |
法律問題單純、法律事實明確者,得申請本項服務。 |
(二) |
申請人請先至本中心網頁下載<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服務中心法律諮詢服務表>(以下簡稱<法律諮詢服務表>)及<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法律服務中心法律諮詢服務作業說明>(以下簡稱<作業說明>),在閱覽<作業說明>後,填妥並回傳<法律諮詢服務表>電子檔至本中心信箱。 |
(三) |
申請人填寫時<法律諮詢服務表>,請勾選「□網路諮詢」欄,除「案件編號」及「法律諮詢回覆意見」兩欄係由本中心填寫外,其餘欄位均請申請人據實填寫。為利於法律諮詢作業並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重要欄位填寫須知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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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主要發生時間」欄。請申請人針對法律事實發生之時間加以載明;如屬繼續進行之過程,請載明起迄時間,以利釐清時效或有無法律變更之適用問題。
- 「案情涉及當事人、關係人及代稱」欄。請申請人將法律問題所涉及之當事人(如債權人、債務人;加害人、被害人;作成處分的政府機關、受處分人等)及關係人(如證人、當事人之親友或員工等),分別用「甲、乙、丙…」與「A、B、C…」等代稱,免載個人具體姓名;必要時,請附記其性別與年齡。
例如,申請人本人即為法律事實之當事人者,請填寫「甲:本人」,倘係為他人提出申請者,則填寫「甲:男性、30歲」;對造如係經濟部,請填寫「乙:經濟部」。
- 「案情主要法律事實」欄。請申請人自行將諮詢問題之主要法律事實加以載明,本中心不替申請人整理或釐清事實,申請人請勿將起訴書、判決書或相關文書資料傳送本中心;有關個人委屈、情感傷害或個人觀感等主觀性描敘請避免填寫。
例如:「乙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新莊中正路與思源路口左轉時,未開啟方向燈及禮讓直行車,造成騎乘機車直行的甲反應不及發生車禍,甲的機車毀損,身體多處痤傷。」
- 「法律諮詢問題」欄。請申請人具體填寫擬請本中心諮詢回覆之法律問題。因本中心辦理法律服務工作,不得代撰各類書狀、代理出庭、代辦非訟事件、代辦各項申請手續、居間協調或介紹律師,申請人請勿提出相關問題,例如「我應該如何撰寫起訴狀?」
申請人可以申請諮詢之法律問題,以前開車禍案件為例,申請人可以向本中心諮詢:「乙依法律規定應負何種法律責任?」、「甲依法律規定得向乙主張何種法律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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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申請人填妥並回傳<法律諮詢服務表>電子檔,本中心於接獲後將回覆回條;如有應補正填寫資料者,並另行通知。至於是否受理申請,本中心保留最後決定權。申請人未接獲本中心回覆回條或通知受理法律諮詢者,請申請人再向本中心提出確認。 |
(五) |
經本中心受理之網路諮詢案件,將委請本中心聘請之學者專家研擬法律諮詢回覆意見後,提供申請人作為參考;過程將嚴守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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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面談諮詢: |
(一) |
法律問題複雜或法律事實記載當事人難以敘明清楚者,得申請本項服務。 |
(二) |
申請人申請面談諮詢,得以網路或電話向本中心提出,並安排面談諮詢服務時間。網路申請,請直接至本中心網頁下載<法律諮詢服務表>,填妥並回傳<法律諮詢服務表>電子檔至本中心信箱;電話申請者,亦請於面談期日前填妥並回傳<法律諮詢服務表>電子檔至本中心信箱。 |
(三) |
申請人填寫時<法律諮詢服務表>,請勾選「□面談諮詢」欄,除「案件編號」及「法律諮詢回覆意見」兩欄係由本中心填寫外,其餘欄位均請申請人填寫;尤其「案情主要法律事實」欄請務必詳細載明。 |
(四) |
面談諮詢之申請,配合本中心服務時間及人力資源規劃安排,須經本中心通知確定服務日期與時段,始提供諮詢服務;申請人未接獲本中心通知者,煩請自行向本中心確認。 |
(五) |
申請人前來接受面談諮詢時,得攜帶與法律問題相關之資料到場;完成服務後,請申請人自行攜離,以維個人資料之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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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本中心法律諮詢服務之內容係由申請人提出與主張,本中心不負查證及擔保責任。本中心法律諮詢回覆意見,係公益性無償針對申請人所提法律問題提出諮詢性回答,僅單純提供申請人個人參考,不得用作訴訟或其他用途;申請人亦不得以本諮詢服務有瑕疵為由向本中心主張任何法律責任。 |